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57省道复线工程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平阳县57省道复线工程征地及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确保57省道复线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平政发〔2008〕215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平阳县57省道复线(水头—萧江段)建设工程范围内所需的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平阳县57省道复线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受平阳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57省道复线工程建设,对平阳县57省道复线工程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被征迁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办理征迁安置事务。
本细则所称被征迁人是指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
第一条 工程所需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平政发〔2008〕215号)的规定,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征收补偿。
工程建设所需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第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拆迁安置原则规定
(1)被拆迁房屋如产权清楚合法,应当按照规划给予安排安置房建设用地,建筑物给予拆迁补偿。
(2)房屋拆迁安置的程序:外业调查、公示、房屋确权、评估、签订拆迁协议、腾空拆除、领取拆迁补偿安置费、安置房建设用地抽签定位、安置房建设。
(3)被拆迁人必须按照拆迁时间要求按时签订拆迁协议、腾空、拆除房屋。
(4)被征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同时缴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其它合法证件,由征迁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5)被拆迁房屋原有的抵押、租赁关系在拆迁协议签订之前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
(6)拆迁简易房、构筑物应当给予补偿,但不予安排建设用地。
2.被拆迁房屋权属的确认
(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2)被拆迁房屋附属房(依托于主房且与主房不是同时建造,同建筑结构,同层高的居住房统称为附属房)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已取得合法证件的,以证件记载的面积为准。
3.无合法权属房屋的补办与处置
(1)被拆迁房屋已办理房屋建设报批手续但未取得房屋、
土地合法权证的,可由被拆迁人申报,经所在村、乡(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后,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确认。
(2)拆迁1986年12月31日(含)前建造但未取得房屋、土地合法权证的建筑,应当由被拆迁人补办房屋、土地权属确认手续并进行备案登记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3)拆迁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章违法建筑,由被拆迁人提供有关资料并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共同认定后,凭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4)拆迁1999年1月1日至今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章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4.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定
(1)经过确权的被拆迁房屋,由房屋评估机构根据其结构类别等级和成新率,按照房屋建设重置价格标准折旧后评定补偿价格。评估时要结合室内装潢、室内水电配套设施、附属用房构筑物情况,一并给予确定补偿总金额,评估机构要以户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
(2)房屋拆除后至新房建成回迁期间,临时过渡住房原则上均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在房屋拆除之日起6个月内拆迁人必须将安置用地交付被拆迁人。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原房建筑面积3.5元/㎡/月计付,过渡期共24个月;因拆迁人原因逾期交付的,每月临时安置过渡费双倍计付;因被拆迁人原因逾期建设的,延期责任被拆迁人自负。
(3)搬迁费用按每户拆迁建筑面积计算,100㎡以下的每户搬迁一次600元,大于等于100㎡的每户搬迁一次800元,搬迁费每户共计算2次。
(4)被拆迁房屋补偿的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构筑物补偿标准以及房屋装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5.住宅房屋拆迁安置
(1)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由拆迁人提供住宅安置用地,以被拆迁人自行建设安置新房的方式安置。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建设独门独户式或联建套式新房。安置用地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
(2)根据安置地块规划要求,地基以间为计算单位。地基(宽、深)由各乡(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安置房屋建设层数一律不得超过五层。
(3)被拆迁房屋每自然间主房建筑占地面积在25㎡(含)以上的安置1间地基,75㎡(含)以上的可安排两间地基。每自然间主房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5㎡的不予安置地基。被拆迁的合法附属房建筑占地面积2㎡可折抵1㎡主房建筑占地面积。
(4)被拆迁房屋应安置占地面积与实际安置占地面积不一致的应该找补差价。差价标准由各乡(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
定,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5)安置用房的建设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报批。被拆迁人负责提供报批所需证件材料,拆迁人协助办理审批事项。建设安置房的规费,被拆迁原房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承担,超出部分规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负担。
(6)安置房屋室外配套设施中的供水、供电、电话、电视等管线设施由拆迁人安装至安置房户外,供被拆迁人自行报装(对原来已有水、电、视、讯各项设施的,由拆迁人统一向有关部门报装);安置地块主干道路等配套设施由拆迁人承担。安置房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比照被拆迁房屋配套条件确定。
(7)安置新房原则上由被拆迁人自行联建。地基定位按照公开公平原则,联建人先抽签落实到某幢房屋,再抽签落实具体某间。
不按时签订拆迁协议、不按时拆除原房的,抽签定位时按第二顺序处理或最后定位。
(8)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签订协议、腾空拆除原房的按原主房自然间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在政策处理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拆迁其他房屋安置补偿
1.非国有企业厂房拆迁安置补偿
(1)拆迁厂房造成被拆迁人无法正常生产的,由拆迁人按照当地规划给予异地安置同等面积的工业用地,由被拆迁人自行
建设同等面积厂房。
(2)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按现行工业用地价,结合建筑物、生产设备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拆迁厂房占地面积1000㎡以上,且不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产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被拆迁厂房同等面积安置或按现行工业用地价(包括建筑物)等评估后作一次性货币补偿。
拆迁厂房占地面积1000㎡以下又不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产的,以实际拆迁土地面积、性质、建筑物等评估后,一律作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予以置换用地。
(3)拆迁生产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按实际停业时间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偿。
补偿标准:非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租赁平均价8元×建筑面积×搬迁24月。
(4)拆迁生产性非住宅房屋的设备搬迁安置费:拆迁人按本县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给予补偿,由拆迁原因造成不可移动设备报废无法继续使用的,拆迁人按重置价折旧给予补偿。
(5)拆迁生产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其他损失的,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2.违章厂房处置
(1)被拆迁厂房在1998年12月31日前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章建筑,所使用土地按现行工业用地综合价、地面
建筑价、构筑物均按评估后一律予以货币补偿。
(2)被拆迁厂房在1999年1月1日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所使用土地按现行征地政策补偿并征收,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
3.厂房以外的其它用地包括绿化地一律按现行征地政策补偿并征收。
4.拆迁学校、宗教活动场所、军用设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涉及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拆迁参照执行。
第四条 征迁管理的工作要求
(1)被拆迁人建设安置房,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违反规定,不在规定的建筑红线内建设、扩大占地面积、违规超层以及不按规范设计施工的,规划建设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加强监管。
(2)征迁工作人员在政策处理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廉政建设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对政策处理结果要公示,并接受监督。同时对政策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件,调查登记材料都要及时进行整理,妥善保管,按规定移交归档。
(3)对干扰、阻扰和破坏征迁安置工作,拒绝、阻碍征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平阳县57省道复线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交通 拆迁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