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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平阳县2011年度城镇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房屋重置价格、装饰装修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03-06      浏览次数:366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2011年度城镇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房屋重置价格、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7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述标准从201111日开始执行,若建设项目已出台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并已启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如在20101231日前未启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按本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1.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2.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标准

      3.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房屋重置价格

      4.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地段等级

区 域 范 围

住宅用房

昆阳镇、鳌江镇、水头镇

8

萧江镇、万全镇

5

麻步镇、腾蛟镇、钱仓镇、山门镇、顺溪镇、南雁镇、凤卧镇、鹤溪镇、榆镇、宋埠镇、南麂镇

4

西湾乡、梅溪乡、梅源乡、凤巢乡、龙尾乡、南湖乡、朝阳乡、闹村乡、晓坑乡、怀溪乡、青街乡、维新乡、吴垟乡

2

说明:1.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根据平阳县2010年度城镇住宅房屋年租金测算,结合各乡(镇)实际,并参考周边县市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所作的调整。

2.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拆迁范围确定时点,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市场租金平均价格另行测算。

 

 

 

 

 

附件2

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标准

 

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标准为:5/m2,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因房屋拆迁涉及的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拆迁范围确定时的收费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附件3

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房屋重置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钢混高层

钢混小高层

钢混多层

砖混

砖木

价格

2080

1560

980

700

600

说明:城镇房屋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是根据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建设成本价格和建筑市场建安成本价格综合测算。


附件4             

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质 量 标 准

补偿单价(元/㎡)

防盗窗罩

不锈钢可拉式

200

不锈钢固定式

130

普通钢筋可拉式

80

普通钢筋固定式

50

墙纸


20

墙面油漆

无光漆

20

喷塑

多彩

35

马赛克

瓷质

30

陶瓷砖

铜质

30

陶质

20

抛光砖

60cm×60cm或以上

100

不锈钢包柱

钢混结构木龙骨

240

宝丽板

贴墙面或吊顶

100

三合板

油漆

60


50

吸塑板


25

水磨石

嵌铜条彩色

45

嵌玻璃条

35

强化复合地板


160

实木地板

普通档

250

中高档

400

大理石

普通花岗岩

50

中、高档花岗岩

70

座便器    


450/

洗脸盆    


200/

浴缸      


500/

吊柜、壁柜

立面面积

120

水泥道坦

砼厚度在5cm以上

30

砼厚度在5cm以下

20

砖围墙

墙体完好

60

方块石围墙

墙体基本完好

80

无形状块石围墙

墙体基本完好

20

水井

直径在25cm以上

200

直径在25cm以下

150

化粪池

一立方米以上

200


 

说明:1.房屋结构等级范围内的装饰不予补偿。

2.本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3.房屋装饰补偿标准外的装饰项目不予补偿。

4.水、有线电视、电话等按照拆迁范围确定时的安装收费标准予以计算。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拆迁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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